河北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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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规〔2018〕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抽取规则》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另外,各市、县(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与省级评审专家库对接工作,并停止使用原属地专家库。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5月25日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3、〕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按设区市划分区域,各市、县(区)原有评审专家库同时废止。第四条各市、县(区)均应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

4、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对应评审专业。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

5、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下,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第十条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人

6、、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库本市区域内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十二条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省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第十三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

7、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第十五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

8、据报销。第十六条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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