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制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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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谈制度存在问题  篇一:约谈制度(1)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

2、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  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

3、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年度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4、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 

5、 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3、约谈主体或领导指派的相关部室对约谈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篇二: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

6、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思想作风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二)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国家

7、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四条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

8、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  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第五条实施程序  (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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