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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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度规定  篇一: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提要本文通过对累计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讨,浅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可能性,并着重提议将累积投票制度应用于国有企业,由此能够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积投票法  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法、累积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等等。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而在累积投票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

2、多公司广泛采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们是否也应该探讨一下累积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国的公司中广泛采用。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对每一个候选人仅有一次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出席的全部候选人都投票。举例说明,某公司有1000股发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东拥有600股,B股东拥有400股,现要选举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么A股东可以对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选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东对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选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据谁在选举中得到的票数多谁就能获胜,

3、那么很显然,A股东所支持的4名候选人宣布获胜,而B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则以失败告终。在这样的一种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说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我们所采用的正是这种不利于小股东的投票方法。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06条明确指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同样的公司条件下,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

4、B股东则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选。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数目决定当选人。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分析出,B股东最坏的打算是可以将所有选票即400×4=1600票全部投给一名候选人,而A股东如果将600×4=2400票平均分给4名候选人,则每人只有800票;若只分配给两个人,每人也只能获得1200票。  根据上例我们不难看出,累积投票制度旨在保护小股东

5、的权力不被大股东吞噬,能够使小股东也有机会参与到董事的选举上来,使得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也  篇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

6、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

7、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

8、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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