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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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2007〕3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

2、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缴存金融业务。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第八条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

3、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第十条单位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

4、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

5、组织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十四条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

6、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第十七条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精神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第十八

7、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九条新录用(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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