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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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上班路上顺路送孩子时发生交通事故、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甚至是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赛受伤,如今都有了十分细致的工伤认定标准。昨天,江苏省人社厅解读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记者了解到,从XX年1月1日起,《意见》将全省统一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此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具体是几点到几点,原文条例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产生了较大

2、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于是,“上班期间在厕所摔伤,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等新闻屡屡见诸各大头条。  而明天开始将要执行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具体对原版《条例》的“名词解释”做了细化。“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记者查阅后发现,“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而“工作原因”

3、不仅包括你对着的电脑或是图纸的时间,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细化的名词解释,我们都给您整理在这里了  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老板要求你加班的时间;你在下班后主动留在单位加班的时间。  工作原因上厕所;到茶水间打水;参加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篮球赛、文艺汇演。不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聚餐或是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

4、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顺路送孩子上学;下班顺路买菜;下班去父母家。  全国工伤保险制度  经历过两次大调整  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我省施行13年来,先后经历了两次较大的政策调整、完善过程。  第一次完善,是我省根据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先后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XX〕6号)。  第二次完善,是XX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我省修订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XX年

5、省政府令第103号)。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启动了对原《处理意见》的修改,制定并出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XX〕3号),新《处理意见》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到底哪些情形算工伤  《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的路上遇上了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部分雇主常常会“钻空子”,认为员工离开了单位,因此单位不需要再负任何责任,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但细化了的《意见》,将会让这些雇主再无空子可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6、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纳入到工伤保障范围,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对工伤保险“三工”要件的适当扩大和合理延伸。工伤保险立法本意在于对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工”要件下发生的职业伤害给予合理保障。但“上

7、下班途中”应当强调“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不能无限制、无条件、无原则滥用此类适用情形,否则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基金良性运行。  “突发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怎么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此前,工伤认定中的“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曾经引得不少评论员撰文认为“不够人道”,原因便在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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