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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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教师工龄工资标准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针对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群。本文主要介绍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制度以及教龄津贴的规定。细介绍了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度,希望有您需要的讯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

2、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

3、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

4、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有关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详细知识,通过阅读本文能够详细的了解到关于各个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及工龄补贴。对于教师获得自身的合法收益相当有用处。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5、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6、。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

7、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

8、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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