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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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制度  篇一: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

2、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

3、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

4、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

5、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6、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

7、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

8、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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