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条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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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法实施条例XX  导读: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

2、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4、 八、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相应删去第七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

5、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

6、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

7、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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