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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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薪休假制度天数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XX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XX年4月15日发布人社厅函1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等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施行逐一进行了细化、规范。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2、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即享有年休假,且在年休假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公务员、劳动者(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  ⑴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其他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期;  ⑵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其他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

3、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办法》第三条对“1年”的界定,《复函》中,进一步将《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明确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由此看来,  ⑴因工作累计的年限不同,最少可享有5天年休假,最长可以享有15天年休假。此

4、规定基本吻合《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的规定。  ⑵累计工作时间,《复函》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是“独立”的休假制度,不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例如:元旦、春节、

5、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法定假日,也不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例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周六、周日不计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了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⑷年休假的除外情形: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

6、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单位(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职工年休假假期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但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时,可依职工自愿。  《条例》第五条三款、《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了未休年休假补偿的二种情形:  a、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

7、益,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b、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⑴新入职员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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