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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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篇一:开题报告-----善意取得  山东政法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论遗失物、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院系部民商法学院  年级08级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宋浩嘉  班级八班  学号08141020843  指导教师师文学  XX年2月22日  1  2  篇二:中外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XX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也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和探

2、讨,不仅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与大陆法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关系,也有益于我国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起源学说、理论基础、立法例  正文:  一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中外规定:中外规定:依我国法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

3、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之处,但考虑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面对来自生活实践的挑战,理应适时调整。在古罗马法上,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认为“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摩奴法典》也规定:“真正物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赠与或出卖,应视为无效”。早期英国

4、也有法谚认为,“如果让与人的权利有瑕疵,受让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所以,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在实际中产生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不太合理,甚至有失公平。在某种情况下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严格保护所有人利益所能得到的好处要大得多。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中止所有人的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观

5、念。  三观点、缺陷及完善: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是民事交换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不能以不同所有制形式来划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以动产不动产的标准来确定善意取得立法时应当考虑到的各种精神。从长远看,这种划分方法也是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的。那么,是否所有的动产都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下列动产一般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

6、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  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

7、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罗马法规定,凡占有盗赃和遗失之物,不因时效消失,权利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可提起回收之诉。其他如日耳曼习惯法、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我国法律等都有类似规定。近现代民法也贯彻

8、了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遗失物与盗窃物应有所区别。在某些国家,如德、日等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属有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是不作区别,只要是盗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但是,这种做法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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