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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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篇一:社区居委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4个半天,由主任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  体时间安排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与社区“两委”商定。根据工作需要,社区监委主任也可随时召集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由街道统一制作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公章仅限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由非主任委员“双人双锁”保管。  三、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社区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四、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学习、

2、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帮助社区“两委”工作等情况。  五、实行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简要记录在《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表》(见附表一)中,一式两份,一份报街道纪委,一份社区留存。  六、居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社区“两委”工作,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协助社区“两委”化解矛盾。  七、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街道纪委、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率达到与会代表人数50%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成员资格。  八、居务监督委

3、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街道纪委核实后,原未当选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  九、居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社区“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社区“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居级党组织的领导、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居

4、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  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社区党组织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篇二: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车站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社区基层民主,健全完善社区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与条件  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居民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有一定文化和熟悉

5、财会知识,热心公众事业的居民代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社区报帐员不得担任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产生办法  委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党组织提名,也可由居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监委会主任候选人应当是中共党员,由街道纪工委会同社区党组织提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监委会主任也可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选举办法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与居民委员会同期同届。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  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五分

6、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必须经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通过。补选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三、主要职责  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检查、督促居民委员会落实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社区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反映居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四、议事原则  居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

7、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与社区“两委”干部一起接受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建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省、市、区推进“阳光居务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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