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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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  篇一: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2、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

3、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

4、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

5、执行。  第六条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6、,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

7、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  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  二、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8、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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