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东营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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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东营地税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称“地税机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文

2、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税收执法文书、执法审批文书、工作报告、调查证据等书面记录,以及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书。音像记录包括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拍照、视频监控等记录。第四条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及时、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税收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

3、加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建设,根据税收执法需要,合理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第七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八条地税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申请人依法口头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在执法信息系统中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

4、章。地税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纳税人维权中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场所,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申请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进行实时音像记录。第九条地税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地税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十条地税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

5、录人情况等内容。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或者音像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或者音像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调查取证的记录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内容;(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调

6、取和退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所制作的执法文书;(四)检查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所制作的执法文书;(五)现场检查的情况,包括现场笔录、记录等资料;(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七)勘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情况;(八)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到相关场所或机构检查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询存

7、款账户,冻结存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除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外,还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第十三条当事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检查的,执法人员除采用音像方式记录当事人拒绝检查的情况外,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地税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第十五条地税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存

8、在违法风险的税收事项通过电子公告、系统信息推送或纸质文书发放等形式进行提醒告知的,告知资料作为全过程记录进行保存。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六条地税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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