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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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

2、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如法国法律规定,

3、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

4、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12其二,体现了依靠专门机关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如设置了我国独创的管制刑;其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既没有残

5、害肉体的身体刑,也没有贬低犯罪人人格的名誉刑;其四,我国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潮流。现代刑罚朝着由严峻走向宽和的方向发展,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保留了管制这一开放型的刑罚方法,对死刑的适用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反映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第二节主刑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特有的一个刑种。其特点是:从服刑地点、

6、改造方式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被关押,仍在原单位或者原住地工作、劳动、生活,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管束或者监督,在社会上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未被剥夺,只是受到一定限制。可见,管制的性质主要属于自由刑,但也包含有资格刑的因素。  (二)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

7、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这是因为羁押实行关押,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是不予关押,仅限制人身自由。  (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五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待遇

8、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需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附加判处,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六)管制的执行和解除12根据《刑法》第38条和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管制刑的存废,在刑法理论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问题:你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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