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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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篇一:第三讲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讲商朝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6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人的实力己较强大。汤首先灭葛,继之又征服了不少部族。此时正值夏桀暴虐,民怨沸腾,汤于是举兵伐夏,灭之。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了商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可考的王朝。商朝多次迁都,约在公元前十三世纪,第二十代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故商朝又称殷或殷商。此次迁都至商朝覆亡,273年不再迁都,政治经济有较大发展,在二十三代王朝武丁时趋于鼎盛

2、。此后,统治阶级日益腐化,对奴隶和平民的盘剥和压迫更为残酷。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加剧,至纣王时,周文王的继承者武王兴兵伐纣,商朝在“前徒倒戈”下为周朝所取代。  一、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礼记·表记》中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甲骨文的卜辞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必须先行占卜,以求消灾降福。在上帝和王权之间的中介则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

3、治和国王行动,说明巫史知识高于一般人,为人所信服,他们是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也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另外,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目前所见商代的甲骨刻辞没有关于商代立法活动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商代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商代的立法包括:  1.《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朝法

4、律的总称,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竹书纪年》又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所谓“重作”,可能就是在《汤刑》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到商朝己略具规模。“刑名从商”,荀子的这个论断,也证实了商朝确实己初具规模。  2.《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宫刑》。《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

5、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官府之刑,汤所制也。”这是战国时期有关《汤之官刑》的最早记载。即言“先王之书”,可知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一种说法。  3.“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运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且过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  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

6、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法太重,恐失其实,即前后两说已不甚同矣。”  (二)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基本法律。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如《尚书·汤誓》中所保留的汤伐桀所作誓师之词,《尚书·盘庚》中所存商王盘庚发布的迁都之命。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三)

7、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吉,善;迪,道;劓殄,灭绝家人。意即,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颠越不恭。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意即,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暂遇奸宄。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暂遇奸究??我乃劓殄灭之。”暂,读作渐,诈欺

8、;遇,读作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意即,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不孝。《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朝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者,孝的内容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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