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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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制度  篇一:河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河南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

2、,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  (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

3、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

4、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

5、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

6、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

7、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第六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印章、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8、。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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