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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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五条-5-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

3、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自然人(只适用于专利专项资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科技金融;(二)LED示范工程项目;(三)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等;(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五)专利资助、市专利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六)在装备制造及相关领域,实施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公共平台建设

4、项目等;(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5-第九条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第十二条每年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

5、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

6、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核定有关资料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第十九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

7、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第五章附则-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2〕73号)废止。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2.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3.中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4.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5.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6.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5-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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