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运输厅有关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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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法规及依据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3.《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4.《电子文

2、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10.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12.《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1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14.《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第三条 本办

4、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

5、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六个月内应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同时抄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第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

6、和系统。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水运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第九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档

7、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水运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第十二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第十三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应与建设项目进行同步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8、)应结合项目进度,对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收集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能够全面、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其中勘测资料、施工、试验和检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应使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禁止使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及绘制;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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