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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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从事射线装置

2、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辐射防护  第八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第十一条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射线

3、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

5、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第二十五条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

6、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

7、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8、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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