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章程

楚雄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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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师范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名、校址学校名称:楚雄师范学院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461号第三条领导体制。按照教育部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建立楚雄师范学院的批复,楚雄师范学院是由省州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地方本科师范院校,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

2、规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重点,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运行机制,调整优化专业课程结构,培养富有竞争力的创新复合型人才,努力办出学校特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五条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第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依法进行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第七条学校通过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其他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

3、科研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第八条学校积极为地方提供学术、科技和文化服务,努力推动地方的学术繁荣、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

4、。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科研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的相关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副校长按照校长的分工和委派协助校长分管方面和单项的行政工作。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

5、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院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某位副校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实行院、系(系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各系主任(系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系(院)行政工作,保证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院)工作。第十四条各系(院)应成立系(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系(院)行政工作重大事宜。系(院)务委员会由系(院)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

6、成。系(院)务会议原则上应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系(院)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系(院)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力求使系(院)务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校内行政工作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学校授权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及任期,研究相关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学校办学、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代

7、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第十八条在遵循党管干部要求和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由校长代表学校聘任行政处、科级领导干部。聘期为3至4年。第十九条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中层领导未能完成责任目标者,校长有权予以解聘。第二十条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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