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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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策有关工作的规定为指导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下简称“公共事务”)进行公平、公正地共同决策,指导业主依法依规正确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规范共同决策时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业主共同决策的定义、形式、组织者、参与主体、参与率等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存在4种情形:依法成立了业主大会的(

2、情形1),只有一个业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2),未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情形3),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但未成功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4)。本规定所述的业主“共同决策”是指:在情形1、3、4的情形下,业主对公共事务依法依规进行表决。业主在对公共事务共同决策时,应选择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会议形式中的一种收集业主意见。本规定所述的“业主会议”是指:业主采用上述形式共同决策的方式。(一)由合适的主体组织业主决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临时会议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但

3、当遇到如下情况时,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决策:1.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未成功换届;2.业主委员会无法依法运作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未有规定的;3.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或未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且不听从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的指导意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其他主体可组织业主决策的,从其规定。(二)参与决策的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业主本人;2.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3.业主因

4、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三)对公共事务决策时应具备足够的参与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决策。二、业主如何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或临时会议(一)应有足够数量的业主提出当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或临时会议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二)应向合适的主体提出申请联名提议的业主应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业主委员会,但属于第一点第(一)小点第1、2种情况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业

5、主委员会未依法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拒绝召开临时会议的,联名提议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请求。(三)收集联名提议的方式业主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联名提议,也可利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服务平台(下简称“服务平台”)征集业主的电子签名。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的,按下列流程操作:(1)收集、提交联名提议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①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书应写明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或临时会议的原因、会议拟讨论、表决的事项、联名提议人情况已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说明、申请时间等。②申请人情况列表(见附件2)。列表应列明所有申请人的姓

6、名、楼栋号、房号、专有部分面积情况、人数情况、联系电话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加盖公章。情况列表应附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清册》。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清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清册包括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有效的购房合同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提交申请书及材料。申请人按第二点第(二)点的规定向相关的主体提交申请材料。(3)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要求。相关主体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情况列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清册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实际申请人不符合第二点第(一)点规定的,可认定该申请无效,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7、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的结果及原因。(4)召开会议。核查后,发现实际申请人符合第二点第(一)点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或临时会议。2.利用服务平台征集业主电子签名的,按下列流程操作:只需1名业主提出,即可按下列流程利用服务平台征集业主电子签名:(1)提交书面倡议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材料:①倡议书(见附件3)。倡议书应写明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或临时会议的原因、会议拟讨论、表决的事项、倡议人姓名、楼栋号、房号、联系电话、申请时间等,并由倡议人亲笔签名确认,倡议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加盖公章。②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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