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考点-201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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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考点-2011刑法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05,填空,4)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08,填空,2):《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08,判断,5):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

2、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05,不定,8)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03,单,14):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

3、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05,判断,6):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08,不定,18):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

4、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07,判断,5):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

5、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06,判断,5)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包括的情况(03,简答,4):(1)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2)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的类型、处罚原则(07,论述,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

6、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

7、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题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仅说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说法不全面,应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此处还应该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有的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07,判断,4)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06,名解,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

8、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复杂共犯(05,名解,4):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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