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司法局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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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司法局主体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商台商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七)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

2、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市县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44—广安市司法局责任清单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3、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七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任主体基层工作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

4、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

5、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4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

6、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3.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7、,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6.《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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