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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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

2、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43—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第二章规划和实施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3、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五条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43—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

4、保护部门备案。第六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第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5、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第三章技术评估—43—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第十一条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

6、项材料:(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七)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二条—4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

7、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第十三条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三)审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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