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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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篇一: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6号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主编部门:

2、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19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

3、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88年8月24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4、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主要符号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三节系统选择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七节水泵、吸水

5、井及贮水池  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  第九节游泳池  第十节喷泉  第三章排水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第六节通气管  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1983年3月  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  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  第十节雨水  第四章热水及饮水供应  第一节热水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第二节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  第三节热水量和耗热量的计算  第四节水的加热和贮存  第五节管网计算  第六节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第七节饮水供应  附

6、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

7、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  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

8、用25~351/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第2.1.4条生产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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