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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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权力类别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小计常用权力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小计市级行使属地行使常用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1行政许可431442行政处罚542054543行政强制11114行政征收11115行政给付006行政奖励007行政确认3213128行政裁决009行政征用0010其他权力4224112合计672839671264-35-市民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备注项目子项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

2、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建设单位市级行使除崇安、南长、北塘外其余县区均有此权力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

3、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4、知》(锡政办发[2010]73号)一、职责调整(四)增加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职责。拆除报废改造单位市级行使此权力拆分出一项,名为人防工程改造的审批下放给江阴、宜兴-35-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建设单

5、位市级行使除崇安、南长、北塘外其余县区均有此权力4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章】《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6、》(2004年市政府令第7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属地行使各县区仅江阴、宜兴有此权利-35-市民防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备注1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规章】《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

8、75号)第二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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