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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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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亦称闭路电视),系指可在一定区域内传送或自办电视节目(含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共用天线(含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前端装置、传输网络、分配网络、安全保障及摄、录、编设备等。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设置启用有线电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有线广播电视
2、网的基础。有线电视联网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六条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物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所需投资要计入建筑物的总造价内。 已建成或已建成使用的民用建筑及其它需要设置有线电视的建筑物,其资金可由使用单位自筹或组织群众集资。 第七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规划,省以下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八条有线电视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接收传送电视节目,自办反映本单位工作、生产、生活情况
3、及教学的电视节目,播放录像节目; 乙种:只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即共用天线)。 第九条设置有线电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有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固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三、拥有合格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设置有线电视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设置有线电视审批表》; 二、甲种有线电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乙种有线电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游饭店和其它涉外
4、宾馆、饭店、招待所、铁路列车、公路客车设置有线电视,经省旅游局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被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在启用前一个月,凭《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有线电视执照》。未取得《有线电视执照》的单位,不得启用有线电视。 第十二条已启用的有线电视,如需拆迁、关闭、转让、改建、扩建,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前设置、启用有线电视的单位,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
5、第十五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拥有安装、调试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填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审批表》,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水平认定,审查合格,发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 二、凭《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到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领《设计安装证书》; 三、凭《设计安装证书》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
6、十七条严禁无《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设计安装有线电视。 第十八条外省、市、自治区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从事此项业务,必须向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营业证件,经技术水平认定后方可从业。 第十九条业经批准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停业或改变营业范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吉林省有线电视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工程所用部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检验合格,由检
7、验单位发给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工程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承担。验收合格并填写《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或测试验收部门向承担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检验或测试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着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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