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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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XX年3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该公告内容显示:拟出让A铁矾土矿,出让年限3年。XX年5月4日,李某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以300万元竞得A铁矾土矿的采矿权,并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协议。  协议签订后,李某于XX年5月20日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价款300万元,随后组织生产。李某称其在开挖过程中,认为该矿铁矾土的储量极少,达不到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时承诺的储量,没有开采价值,就停止开采,但只提供由某地质大队项目部出具的非正式勘查报告一份,证明该矿铁矾土储量极少。甲县国

2、土资源联盟局对此不予认可,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XX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铁矾土矿储量存在严重瑕疵,且该矿区开采范围距某水库大坝不足100米,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出让协议无效,要求甲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出让金300万元。  甲县国土资源局主要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所称的“储量严重不实”没有证据证明;二、原告诉称“A铁矾土矿距水库大坝不足l00米,影响大坝安全”无法可依;三、该案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原告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不当。  法院判决  受案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县国

3、土资源局于XX年5月4日签订的《A铁矾土矿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二、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某对有偿出让协议的无效均有责任,其中甲县国土资源局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缴纳出让金300万元的70%,即210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下述三个:  一是原告所称的“储量严重不实”能否认定?二是李某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A铁矾土矿采矿权出让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下面就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  原告所称的“储量严重不实”能否认

4、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

5、和结果。”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同时,人民法院在应用证据时,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关联性。  在本案例中,原告认为A铁矾土矿矿产储量与被告出让时所承诺的储量存在严重不实问题。对此,原告提供了某地质大队某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但经法院审查后发现,该证明并非正式的勘查报告,证明力较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

6、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告所出具的证据来源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因为是非正式的勘查报告,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有待考证。  与此同时,原告提供证明后,被告对该证明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

7、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就A铁矾土矿的实际储量问题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否定对方的证据,此时,人民法院需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此项规定,因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铁矾土矿储量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故原

8、告诉称的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李某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A铁矾土矿采矿权出让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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