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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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  一、历史法学观产生的背景  思想的背景  伴随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启蒙运动,西欧思想界进入了一个理性主义的时代。理性主义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历史主义学派在此时作为理性主义的对立面应运而生。理性主义其内在具有普遍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倾向,因而与当时的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学派格格不入,相互对抗。这两种思想的相互对立和在对立中演进就构成了整个18到19世纪西欧文化的背景图像。浪漫保守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赫尔德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

2、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这种历史观又影响着其民族文化观的形成。他进一步认为: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价值上的差异。这种民族文化观在法律领域进行思想渗透,进而便形成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现实的背景  拿破仑的军事失败以及封建王朝在法国的复辟,使人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同时也对革命者所信奉的理性主义进行冷静的反思。同时在德意志,民族主义思潮盛行,试图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主导的民族独立国家。联盟因此,就急需一种适应这种

3、需求的思想体系去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支柱——古典自然法学的普遍主义相抗衡。当时的德国的资产阶级力量还没有充分壮大,因而只能依靠现有的统治阶级进行改良,而不能像法国资产阶级那样进行暴力革命。这种时代背景也促使主张法律渐进性发展的历史法学派的到了各派的支持。与此同时,面对德国的国内外形势,萨维尼的法学同行蒂博提出了一种激进的建议。他呼吁德国效仿法国立法者经验,为德国创制一部拿破仑法典式的民法并以此促进德国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对于蒂博这番立法建议,萨维尼给予了全面的驳斥,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

4、灾难。因为法律的法典化总是谋求将法律思想固定为恒久不变的原则,但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法律思想应当得到自由的发展。此外,他还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特持的社会历史基础。  二、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法的起源问题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萨维尼对实在法的起源一节的开篇描述堪为其思想的经典表述。他认为:“在人类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依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将其联结

5、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一致的产物。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它是民族意识的产物,换言之,法律起源于习惯。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地使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法律与其他的民族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  法的发展阶段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具有双重性,首先,法律作为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社会共存,不会自行消亡。其次,法律是法学家所掌握

6、的一门特殊知识。在不同时期,同一民族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萨维尼声称不论表现为那种法律,要在两者之间划出一条截然的分界线,也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两者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他认为,每处都是由习惯和一般信念,然后才靠法律学发展而来的。据此萨维尼得出了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习惯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表现形式主要是习惯法。第二阶段是学术法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加入了“技术”的要素,便出现了学术法。第三个阶段是法典编纂阶段。这个阶段是民族的

7、衰落,法律不再基于民众的支持,而变成专家集团、权力集团的财产。  法的本质问题  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是他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他说,法律跟一个民族特有的语言、文化、生活方式一样,体现出一种固定而明显的特质。总而言之,一切的法都是以习惯法这种方式发展而成的。一个民族的法律首先源于其特有的公序良俗与民众的法律确信,其次才是由法学的著作而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都是气民族内在文化的体现,而不能从外部强加;法律都是民族社会的内在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的。  基于上述理论,萨维尼对法律本质

8、的理解是: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并且其发展几乎是盲目的,法律不能以完全理性的立法手段和立法技术来创造,而只是每个民族“民族精神”的体现和再造。萨维尼关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思想所要力图说明的是,法律从表面上看仅仅是规则或者司法判例的简单累积,但从内涵上说,法律所反映的是各民族整体民族文化的概貌。通过对民族法的本质的阐述萨维尼引申出历史方法论。主张通过考察法律制度及其学说的起源与发展变化来发现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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