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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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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
2、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
3、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经国务院批
4、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七条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
5、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6、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依法保护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7、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 (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 (二)坡度大于35度的;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 (五)灌木林。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
8、、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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