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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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综合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

2、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四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是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8-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采集第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起始分为80分。评价内容包括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两个部分内容。其中,良好行为包括受到的通报表扬、参编标准

3、规范及技术导则(指南)、获奖情况等,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20分;不良行为包括在市场竞争、资质管理、成果质量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具体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信息采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三条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备案后,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进行信息采集。第四条省内现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应于评价系统上线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新成立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于通过资质审批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省外城乡规划编

4、制单位应于在闽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备案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登陆评价系统填报(系统上线后填报)。填报良好行为的,要通过评价系统填写《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良好行为申报表》(附件2),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编制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第一条不良行为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信用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其中,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其它处理信息

5、由省住建厅负责采集公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信息,由作出具体决定的部门负责采集公布。第三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每半年采集更新一次,并由工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并说明原因。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四条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对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第五条

6、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作出信用评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第一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评价结果及时生效。第二条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7、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评价的最终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条生效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标准、时限进行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

8、布的,内容应相同。-8-第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招投标评分中占15%~20%,由招标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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