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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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办事指南(完整版)附件1BSZN-061009—2017云南省砚山县民政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3--3-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居住,耳房等非居民主要住房倒损的不予救助。二、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

2、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文山州砚山

3、县民政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无人居住,耳房等非居民主要住房倒损的不予救助(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人员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办)民政部门,由乡(办)民政部门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

4、住房恢复重建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办)民政部门,由乡(办)民政部门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民政局救灾股地址: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60号交通方式:做出租车六、申请材料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材料目录-3-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1申请书原件

5、纸质1√√√√2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纸质1√√√√√√√3房屋倒损照片原件纸质1√√√√4恢复重建后的照片复印件纸质1√√√√√5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不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各村委会(社区)民政办事窗口。申请程序:申请因自

6、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各乡镇、管理区民政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社区)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3—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民政

7、局—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办事指南—我要申请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各乡镇、管理区民政办事窗口收到申请人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管理区民政办事窗口-3-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

8、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程序砚山县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人员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审批,应当全面审查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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