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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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杨建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摘要]近年来,高校与在校学生法律纠纷频繁发生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内容纷繁复杂,判决依据和结果更是天马行空。本文试图分析我国高校的性质及其地位以解读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者认为学校相对于学生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民事主体身份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主体身份。应当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在不

2、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重塑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管理原则救济途径绪论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田永胜诉,从此在全国上下由于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与其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迅速上升。此类纠纷频繁见诸于报端杂志电视等媒体,曝光率之高在新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一方面,这说明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正在逐步深入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显示了中国法

3、制的进程;另一方面,这类纠纷从相反的角度也反映并暴露了我国法制在高校管理层面上的缺失。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高等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在新的世纪,我们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一系列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秩序,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的发展以适应我国法治进步的需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做逐步探讨。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聘任的29

4、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的最终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由于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生结业证书。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

5、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不是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中行终字第43号、第45号。纵观本案,案情向我们提出如下问题: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

6、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5-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是什么?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何?3、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冲突应当如何解决?二、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长期以来

7、,高等学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公立或国立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法律救济的重要原因。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就国家立法而言,是把教育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的,当然高等学校也不例外。现在所要讨论的是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者说除了事业法人的地位外,其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身份。对此,有学者运用比

8、较研究的方法,引入大陆法系中公务法人(或公营造物)的概念,认为我国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应类似于大陆法系公务法人的性质。马怀德《学校、公务法人与行政诉讼》,法律出版社《行政法论丛》第3卷。有观点认为,高等学校在内部教学、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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