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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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市监工处字〔2018〕178号当事人:佛山市泰亚格服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朝二新塘B座三楼,法定代表人:冯攀,注册日期:2017年07月17日,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销售:服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UEGQXF。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底开始,在未经和SPIDER-MAN商标注册人奇异有限公司的授权生产许可,擅自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朝二新塘B座三楼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印有“”的英文和图案的服装。至2018年4月11日被

2、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印有“”英文和图案的服装880套,以35元/套的标价对外销售了100套,销售金额为3500元,每套成本是25元,库存服装是780套。另查明:1、“”图形标志是奇异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315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2、“SPIDER-MAN”是奇异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315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笔录》1份共3页、《照片提取单》第4页共4页1份共8页、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1份共1页、当事人投资人的《询问笔

3、录》1份共5页、商标打印资料2份共2页。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禅市监工听告字〔2018〕82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服装上使用外文及图案作装潢使用,这与奇异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31598号商标“”图形注册商标和第731599号SPIDER-MAN外文注册商标相似,足以使人们误认为上述服装是由奇异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其行为属于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

4、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4页共4页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

5、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核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0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6、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7、(一)没收印有“”的英文和图案的服装780套;(二)罚款30000元。第4页共4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建设银行佛山禅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农业银行佛山分行、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或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佛山市禅城

8、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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