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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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20201(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 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经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

2、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3、工作。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

4、划。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服务功能、工程管线走向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应当对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包括用地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建设顺序、投资额度等。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的规划方案,应当做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配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项防灾能力做出评估。城市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应当做出基础设施工程配给能力的鉴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应当做出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竖向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用地的控制高度、沿线地形、地物、地质和水文条件,与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与道路

5、的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并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建设单位在

6、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在现状地下管线较多的地段新建和改建管线,平面和竖向与相邻管线间距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

7、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管线埋设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调解决:(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二)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四)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五)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六)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在旧城区街道上新建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竖向设计。第二十条 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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