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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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71218(颁布时间)20080118(实施时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号)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六章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

2、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

3、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科学、交通、医疗等方面的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所在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

4、规、规章、方针和政策;(二)拟订本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三)按权限规划本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频率的使用;(四)按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五)对国家、省批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核实并核发电台执照;(六)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督检查;(七)与相邻省、市进行频率协调工作;(八)负责启动《齐齐哈尔市无线电应急预案》,实施无线电管制;(九)组织

5、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十)进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十一)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十二)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六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规定。指配频率时应当确定频率使用期限。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指配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续用手续。业经指配的频率,使用单位不得改变。遇到国家修改频率划分或者因国家利益需要调整时,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整或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收回。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

6、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变更、转让、出租频率。占用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资源占用费。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当包括设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主要用途,工作方式,位置以及地理座标等;(二)申请的频段和拟占用的频率数量;(三)有关部门的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指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指配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者];

7、(四)省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文件和操作等级证书(指设置业余无线电台者)。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目的、合理用途;(二)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三)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应的业务技能及操作资格的人员;(四)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符合电磁环境的相关要求;(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六)不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第十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选

8、址布局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室外基站的电磁辐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并持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评价达标报告。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在3至5个工作日内发出《频率预指配通知单》;(二)对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三)要求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按预指配的频率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或者网络设计;(四)对拟设无线电台(站)资料和测试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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