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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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证多主”现象的探究作者:大悟县烟草专卖局 朱颖颖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0日  烟草在线专稿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要从事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都必须合法取得专卖许可证。结合中国目前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专卖零售,也应当定义为专人专证专卖。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证多主”现象,而“一证多主”的实质则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一证多主”

2、现象的实质  “一证多主”是指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拥有两个业主,其一是专卖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另一个则是持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实际经营的业主。“一证多主”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烟草市场,而是在中国烟草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证多主”实质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这里所说的合法外表是指,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也拥有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所核发的专卖许可证,因此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证明他们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一证多主”经营,其本质是违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剖析:  

3、(一)“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  1.被许可者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守“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质、资格或特定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被许可人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

4、许可证。”由此可见,被许可人将其所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附带转让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触犯了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新经营者不能接受被许可者的转让。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

5、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此可见,新经营者只能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不能接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载的被许可者的转让。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得出被许可者既无权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和新经营者也不能接受转让的结论。既然被许可者的转让行为和新经营的接受行为都于法无据,那么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既然转让行为无效,那么新经营者就没有进行烟草专卖零售的资格,所以,新经营者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实质是无证经营。  (二)“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违法经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7、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此可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资格,未获得相应的资格就进行烟草专卖零售活动,实质上是违法经营活动,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观点可从下列法律规定中得到论证:一是《烟草专卖法》第3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这两条也规定未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烟草专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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