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ID:19404878

大小:2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27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1页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2页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3页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7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2、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4-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第五条 对不符合规定

3、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第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

4、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4-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事

5、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

6、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4-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7、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二)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2日起实施。-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