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改革解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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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贸易外汇收支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企业报告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

2、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答:44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

3、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5: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业务报告管理的预收货款报告

4、中“修改”模块与“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答:预收货款报告的修改和调整同样都是对已报告的预收货款报告信息进行变更。其中,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0天(含)。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者减少预计出口日期所对应的预收金额。4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6:30天以上

5、(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进出口日期是以报关单的哪一个日期计算的?答:贸易信贷报告所涉及的进出口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进口、出口日期。7: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逾期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时,应如何办理?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中企业报告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说明情况,包括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8: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企业是否需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答:对于以人民币报关进出口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依

6、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进行办理的,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其他9: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如何办理?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4410: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如何处理?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

7、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11:根据规定,外汇局可随时降低分类等级,金融机构办理每笔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打印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在实际操作,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打印并留存相关材料。12:非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如何查询企业分类状态,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是否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答:非试点地区银行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无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其分类状态。银行可主动

8、询问企业的分类状态,企业应当主动向银行说明。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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