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农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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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农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18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4项。1

2、.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3、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

5、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第六十一条种子管理站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种子管理站负责人3.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种子管理站负责人2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

6、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2行政许可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1号令)第10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

7、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农机推广站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农机推广站负责人3.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农机推广站负责人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3项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处罚《种子法》第75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8、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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