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ID:19414258

大小:147.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26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1页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2页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3页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4页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

2、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是本办法的附件,细化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执行。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和相关裁量基准。-15-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二)合理性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督促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公正、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税务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涉税事项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

4、相同。第七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5-(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五年内

5、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四)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拒不接受检查,阻碍国税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七)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5-(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

6、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具有多个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第十二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

7、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三条-15-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同一个国税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对同一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按照吸收的原则“择一重处”,不得累加。第十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二)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