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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07月21日16时14分44主题分类:金融保险 “专用卡” “资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专用卡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
2、称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是指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是指为我市专用卡发卡企业办理专用卡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各项专用卡资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的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等。 专用卡发卡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
3、称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签订协议,从事专用卡交易转接、数据清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公司。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当将专用卡资金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条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天津市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专用卡资金管理 第十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发行专用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专用卡资金开
4、户银行。 第十一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二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无权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开展清算业务前,应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专用卡资金管理协议。协议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资金结算范围; (二)资金清算、授权扣划结算的生效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交易清分数据的传输方式; (五)资金清算的各参与方; (六)资金清算
5、与结算方式; (七)对账方式; (八)防范错误操作的措施; (九)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 (十)清算费用及计提方法;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以及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三方协议签署后,应在15日内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十五条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将专用卡发卡企业的相关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专用卡发卡企业与各相关参与方的资金交易数据应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交易转接并清分。 第十七条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应于清分系统日终
6、后对当日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清分并生成资金清算净额,于次日将清算资金的支付指令提交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应实行授权扣划的资金结算方式。即专用卡发卡企业按照三方协议授权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交的清算资金支付指令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直接扣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并完成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专用卡资金清分数据以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数据为准进行清算。对于清算完成后对账不符的各方应查明原因再行调整。 第二十条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只能根据三方协议接受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的清算指令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接
7、受专用卡发卡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支付请求,不得擅自划转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多边账务核对。即专用卡发卡企业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专用卡发卡企业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发卡企业与相关清算参与者、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之间的账务核对,要确保账务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可向专用卡发卡企业收取清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专用卡发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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