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滘镇莘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北滘镇莘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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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滘镇莘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缩写:莘村股份社。本社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东工业区三乐路北一号。第三条本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2、、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26(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3、他职责。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七条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如取得的该股权当时属社会股东的,且取得人当时户籍在莘村的非

4、村居股东的都登记为社会股东。二、26如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股权的,且取得人的户籍为非本村的(无论取得的该股权是否村居股东或社会股东)都登记为社会股东。一、放弃中国国籍的(含香港、澳门、台湾)股东应转为社会股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

5、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26(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6、;(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及其它涉及本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如征地和提留用地等表决事项与区有关文件规定

7、有抵触的,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03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分队为单位选举产生。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26(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

8、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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