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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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

2、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

3、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

4、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5、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

6、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  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

7、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8、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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