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ID:19450565

大小:69.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2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河源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第三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

2、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条商事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按照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第五条商事主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9-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住所要求第七条商事主体应

3、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住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商事主体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并给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对外出租,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承租企业的住所申请登记。第三章住所登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商事主体住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第十条申请住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

4、房屋产权证明;-9-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二)使用宾馆、饭店或在市场、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的,使用证明为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或市场、商场的营业执照。(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一)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的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用途,应当符合城市统一规划的要求

5、。因城市重新规划,导致申请人商事主体住所的登记用途不符合城市统一规划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办理住所的变更登记。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住所。申请属于政府公告征收、拆迁区域范围但不属于征收、拆迁的建筑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的,除提交上述房屋产权证明外,应同时出具《房屋或经营场所位置界定表》(附件1)。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公布设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第四章 一照多址特别规定-9-第十三条 “一照多址”是指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

6、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外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增设经营场所从事属于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中的事项的,应当办理许可事项审批后方可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登记。第五章一址多照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址多照”登记是指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一址多照”登记:(一)对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二)对不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除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7、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可以共用同一地址。(三)对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的商事主体,允许把该市场、商场的地址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四)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9-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后,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申请人申请时应在地址后予以标注。第六章住改商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