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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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  第二条管辖。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  第三条当场处罚。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在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政处罚法》等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条立案登记。安监部门及安全监督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  第五条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安监部门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安全监督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六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  件处理意见,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违

3、法违规情节轻微的,安监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安监执法部门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第八条告知。安监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监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安监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  第十条决定的执行。  (一

4、)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安监部门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  (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  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回避。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

5、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  时,安监部门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来自:小龙文档网: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篇二: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

6、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7、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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