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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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相关处室

2、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13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3、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划负责对本局、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载体和主体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

4、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13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十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受局委托执法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三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受理或不予受理出

5、具书面凭证或送达回证等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局行政审批处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下,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处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13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局政策

6、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

7、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当进行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13  (六)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

8、式,依法制作其他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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