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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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以及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前款所指

2、的商品住宅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个人和单位购买的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  公有住房和已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含平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物价局(委)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业务上受市物价局的领导。 第四条 (价格形式)  物业管理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

3、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外销商品住宅、非居住用房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物价部门裁定。 第五条 (定价程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填列备案表,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委)备案。业主管委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区、县物价局(

4、委)审核。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填列备案表,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费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档次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用语含义)  收费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公共性的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洗、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二)公众代办性质(不包括安装申请代办)的服务费是指为房

5、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等费用。  (三)特约服务是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四)装修保证金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得损坏房屋而向物业管理部门预交的抵押金,应在签订装修合约后收取。  (五)修缮基金是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和收取)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

6、利费;  (二)楼内公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摊)  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费应按物业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住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户分摊。 第十条 (代办服务费收取)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缴的,可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委托不得收费。公用事业(包括煤气、电话)的安装申请代办,每项

7、收费不超过100元。  公用事业、环卫、治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 第十一条 (装修保证金收取)  物业管理单位可向物业产权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每户1000元-1500元,住户装修完毕,验收不损坏主要房屋结构的,装修保证金应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内销商品房房屋修缮基金筹集)  内销商品住宅均应建立房屋修缮基金并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修缮基金。  (二)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

8、成本价的2%,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修缮基金。  (三)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缴纳。  以上所称的成本价均为当时房改年度出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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