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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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农发〔2017〕16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环保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1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全市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着力推广种养循环、生态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多元化处理模式,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

2、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政策。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国务院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要实现的目标、路径及责任分工。环保部、农业部等国家多部委制发了《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3、〕144号)、《环境保护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7-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等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前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

4、任务,与畜牧业生产发展、保供增收同等重要。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履职,密切协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把既是经济发展带、更是生态共同体的长江经济带建设作为我们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的协调发展。二、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加强规划引导落地。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分别牵头制定和共同落实好当地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本地的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5、出台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具体举措,强化政策保障,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二)全面完成整治任务。-17-按照《水十条》要求,2017年底前,我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任务必须全面完成。自2017年2月起,全市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及畜禽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每月25日前统计上报进度情况。市农委、市环保局每季度末通报一次进度情况。1月25日之前,各区县须上报由两部门加盖单位鲜章的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目标任务

6、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目标任务统计表(附件1、2)。2月底前,上报2017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目标任务清单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清单(附件3)。该目标数量将作为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和我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务必高度重视,摸清底数,确保不遗漏、不保留、不造假,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按期全面完成。(三)启动禁养区划定调整。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按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出台禁养区划定调整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7、、规章等,结合当地生态红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调整范围,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边界拐点等地理信息的收集工作。(四)平台共享数据互通。今年,市环保局、市农委建立了《重庆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共享机制。根据管理权限,将为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畜牧站分配填报、查询、审核等接口。请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017年1月20日前-17-将全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信息统计表(附件4)发送至指定邮箱。2月底前,市农委将分片区完成对各区县的专项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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