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ID:19484037

大小:44.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0-02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细则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

2、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

3、及自治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一)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

4、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二)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等方式,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

5、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6、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一)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

7、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